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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受贿款转入他人银行卡“洗白”
一企业领导涉嫌“自洗钱”受审

■记者 何利 通讯员 张勋

本报讯 作为企业领导,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到手的钱财,他还自作聪明想办法洗钱。日前,张湾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职务犯罪“自洗钱”案。

张湾区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至2023年2月,郑某利用担任公司车辆工程技术部副部长的职务之便,为该公司基建供应商在工程施工、验收、拨付工程进度款等方面提供关照,以及将供应商纳入该公司基建供应商体系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15人财物近500万元。

2019年1月至9月,郑某为掩饰、隐瞒受贿所得,通过现存的方式将受贿款中的65万元转至他人的银行卡内,然后转至他人名下的证券股票账户内,最后将股票账户内的资金通过其他银行账户转出。

开庭审理中,郑某真诚认罪悔罪。当天的庭审,来自东风商用车、东风越野车、东风日产乘用车等单位的干部职工70余人到庭参加旁听。该案将择日宣判。法官说法

“自洗钱”是指行为人实施贪污贿赂犯罪、毒品犯罪等上游犯罪后,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将实施贪污贿赂犯罪、毒品、走私犯罪等七类上游犯罪的犯罪分子,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所实施的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金等行为的,也构成洗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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