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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普法案例解析
转制国有企业烟草证是变更还是重新申请?

■通讯员 周学平

某全资国有商场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为吸纳社会资本转制为国有控股企业,张某受法定代表人周某委托到该县烟草专卖局办理变更手续,工作人员却告知他应当先办理歇业手续,然后再提出新办申请。

法律解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可以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国家烟草专卖局新修订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类型发生改变但经营主体未变化的,持证人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但是,《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向受理机关重新提出新办申请。此规定属于特殊条款,且本案中该国有商场改制后,不仅企业类型发生改变,经营主体也不再是之前的全资国有企业,而是改制后的控股企业,因此,申请人不应提出变更申请,而应当办理歇业手续后,再重新提出新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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