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数字报首页 > 2024年07月22  星期 > A06版-法治 > 正文
 [字号   ]   
分手后,男子讨要恋爱期转账
法院判决:女方应返还超出正常赠与的7万余元

■记者 何利 通讯员 刘睿

本报讯 日前,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恋爱期间转账引发的纠纷,判令女方退还7万余元。

2020年,李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了吕女士,双方确定了恋爱关系,在两人交往的3年多时间里,李先生共计向吕女士转账11万余元。

2023年9月,李先生和吕女士结束了3年的男女朋友关系。分手后,李先生要求吕女士退还两人交往期间转给她的钱款。吕女士虽口头答应却并没有实际退款,李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吕女士退还多笔借款及利息共计11万余元。

房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进行了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的经济收入状况、实际相处时间、方式等因素,单笔未超过3000元的转账认定为李先生为维系和进一步增进与吕女士之间的感情,出于表达爱意的赠与,该部分可不予返还;单笔转账3000元及以上整数金额明显超出了恋爱期间正常开支、相互赠与的必要限度,对于这部分金额,应认定为成立借贷关系需双方达成借贷合意且借款已实际交付。

李先生提供的支付宝和微信转账记录显示,他共向吕女士转账60余笔共计11万余元,除双方最后一笔小额转账有备注“出借”外,其余款项均未有任何有关款项性质的备注。从双方聊天记录可知,李先生多次催款且吕女士多次承诺向李先生还款,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吕女士虽然表达有还款的意愿,但未对借款的具体金额进行明确确认。故一审法院酌情认定,涉及单笔3000元及以上转账共计7万余元为借款,吕女士应给予偿还。

法官说法

恋爱中的情侣互有金钱往来较为普遍,一旦感情破裂,由此引发的纠纷并不少见。

对于此类纠纷是否能认定为民间借贷,大致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有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证明的,可认定为存在借贷关系。二是没有相关的债权凭证,对于这种情形,一般可分两类:一类是双方恋爱期间,结合转账的时间、金额、双方交往期间是否共同生活等因素,对于节日或纪念日(如生日、情人节、七夕等)的转账、表达爱意的特殊金额转账(如520、1314等)及日常开销通常被视为一般赠与;另一类是虽然没有签订借条、借据等书面材料,但收款人明确表示“愿意偿还”且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款项系赠与的,或者在双方聊天记录中一方明确存在“借多少周转”“借我”等字眼的,可认定为借款。

本期推荐新闻
关于我们网站团队 - 广告业务 -  网站地图在线投稿 - 合作伙伴
秦楚网(10yan.com) 版权所有 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
主管:中共十堰市委宣传部 主办:十堰日报社 
编辑部:0719-8118833 广告部:0719-8118988 技术部:0719-8616541 
推荐显示设置:1024像素*768像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