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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7月1日生效
针对直播营销、霸王条款等都有明确规定

■ 新华社电

4月9日,国务院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有关情况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柳军介绍,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的第一部配套行政法规,《条例》起到承上启下、辐射带动的作用,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发展历程上具有重要意义。《条例》将于7月1日正式生效。

《条例》对消法规定的经营者各项义务进行了细化。如围绕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规定除了一般的商品服务外,赠品也要安全,“免费不免责”。同时,《条例》首次将消费投诉信息公示上升为法定义务,创新了消费领域信用体系。

一些经营者“批量点赞”“虚假种草”“虚构测评”“好评返现”“删除差评”等行为,损害了公平竞争和公平交易。《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虚构交易信息、经营数据,不得篡改、伪造、隐匿用户评价等,防止欺骗、误导消费者。

针对“大数据杀熟”,《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这也是国家在行政法规中首次对差异化定价进行规范。

为保障“无理由退货”,《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限缩法定的无理由退货范围;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应当以显著的方式进行标注,提示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得作消费者默认同意的选项。同时,未经消费者确认,不得拒绝无理由退货。

在强化信息披露方面,《条例》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服务的,应当在其首页、视频画面、语音、商品目录等处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说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直播带货必须说清楚“谁在带货”“带谁的货”,这也是营销的前提和底线。

针对“霸王条款”,《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选择诉讼或者仲裁解决消费争议、选择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等权利。

针对恶意索赔,《条例》首次规定,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骗取赔偿、敲诈勒索的要承担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惩罚性赔偿、行政处罚制度要准确适用,避免“小错大赔”“小过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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