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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书

十堰市新义商务宾馆、王绍义、庹新莲:

本人陈义莲(身份证号:420621XXXXXXXX6642)现将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7)鄂0302民初1066号民事判决书和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3民终199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我对你们享有的债权依法转让给陈军(身份证号:420300XXXXXXXX1255),双方已于2024年3月27日签署债权转让协议,请你们自接到通知后向陈军履行全部义务。

通知人:陈义莲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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