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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俩制售假药获刑,出狱后不思悔改重操旧业
非法产业链制售380万粒假药丸

夫妻俩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刑后不思悔改重操旧业。在短短两年多时间里,以这对夫妻为核心的制假售假团伙,制造销售散装无名小药丸共计380多万粒。前不久,这个集生产、销售于一体的假药产业链条被彻底斩断。■记者 何利

制假售假 夫妻俩双双被判刑

今年33岁的杨某是郧阳区农民,几年前,认识了大他5岁的黑龙江籍女子欧某,后两人结为夫妻。

杨某只有初中文化水平,欧某则是小学毕业。然而,这对文化水平不高的无业夫妻,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和专业设备的情况下竟然干起了“制药”工作。

2020年前后,杨某通过一个偶然的机会得知,比沙可啶、西布曲明等化学原料曾被广泛用于减肥药品的生产,而巧合的是,杨某当时正好能弄到这些原材料。

比沙可啶是一种刺激性缓泻药,主要作用于大肠,临床上用于急、慢性便秘,栓剂直肠用药可用于肠镜检查、肠道 X线检查或腹部手术前清洁肠道。西布曲明曾被用于减肥药,因会增加严重心脑血管疾病风险,早在2010年就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明确要求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随着社会发展,肥胖人群逐渐增多,对减肥药品的需求量居高不下,这让杨某看到了挣钱的门道。在跟欧某商量后,夫妻两人决定铤而走险,开始他们的“制药”生意。买来一些原材料和简单的包装设备,杨某夫妻俩便在家里开始了制售散装“减肥药”的生意。通过简单的分装,他们将比沙可啶、西布曲明等原材料分装成散装无名粉色小药丸,然后以较低的价格在市场上销售。

杨某夫妻俩的违法生意,很快被浙江省市场监管部门发现。2021年8月,杨某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时,欧某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重操旧业 发展下线扩大制售规模

2021年8月,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之时,欧某正处孕期,法院对她的刑期作出监外执行的决定。丈夫实刑入狱并未让她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杨某服刑期间,欧某继续从事非法制售假药的勾当。

2022年2月27日,杨某刑满释放。因为有了之前的经验和渠道,杨某夫妻俩变本加厉,他们不仅自己制假售假,还开始发展下线。

杨某夫妻俩先向下线提供原材料和压片机等设备,然后再从下线处回购半成品、成品用以出售。有时候为了迎合市场需求,他们还将买来的半成品、成品进行二次包装并提供给下线销售。

37岁的女子姜某是欧某的同村邻居,欧某将其发展成了下线。2022年3月,杨某向姜某提供了一台压片机,供姜某生产含有西布曲明成份的压片状减肥产品,并包装成成品、半成品。之后,杨某再从姜某处收购这些减肥产品,转手销售给其他没有生产能力的下线买家。其间,杨某还将从姜某处购买的一部分散装压片状减肥产品,通过二次包装制成“魔纤胶原肽蛋白植物压片糖果”“魔纤胶原肽蛋白植物果蔬片”等产品售卖给下家。

山东临沂人高某,是杨某在第一次入狱前就认识的行业同伙。从2021年5月两人相识开始,高某便多次从杨某处购买含有西布曲明的散装压片糖果、仿制“魔纤”系列减肥产品包装的压片糖果进行转卖,销售金额约14万元。

迅速扩张

销售网络延至多省

随着时间的推移,杨某夫妻俩的制假售假网络开始迅速扩张。到2022年7月5日杨某夫妻俩被警方第二次抓获,他们的销售网络已经蔓延至山东、新疆、江苏、江西、湖南等多个省份的十余个城市。直接下线成员已发展至10余人,其中主要成员高某、喻某某、马某、苗某某、彭某某、王某、居某某、刘某某等人均已被抓获并另案处理。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杨某位于郧阳区城关镇一小区的车库中搜查出药片3袋、魔纤SS胶原肽蛋白植物果蔬片122盒、有包装塑料瓶518个、无包装塑料瓶294个、封口机3台、纸质包装盒500个、塑料瓶标签1508张、正品标识标签10张、瓶盖800个、远红外收缩膜包装机1台等物品。

2022年9月15日,经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从杨某、彭某某、王某等人处扣押的片剂减肥产品中均含有西布曲明。2022年11月3日,经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产品虽未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批准文号,但其明确标明用于治疗人体疾病和适应症、用法用量,经检验其主要成份为药品比沙可啶,生产环节由喻某某在已停用的生产厂房操作完成,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稳定性、质量可控性无法保证,涉案产品以非药品冒充药品,认定为假药。

据统计,截至第二次案发,杨某夫妻俩的非法产业链条共销售含有比沙可啶的无名粉色小药丸360万余粒,销售含有西布曲明的片剂减肥药21万余粒。其中杨某销售含有比沙可啶的无名粉色小药丸280万余粒,价值24万余元;销售含有西布曲明的片剂减肥药21万余粒,价值19万余元;欧某在杨某服刑期间,销售了含有比沙可啶的粉色小药丸80万余粒,价值5万余元。

日前,郧阳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被告人杨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被告人欧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被告人杨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二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对被告人欧某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依法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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