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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欲追讨不正当交往期间赠送的财物
法院:属赠与合同纠纷,不予支持

■记者 何利

本报讯 明知对方已婚,可为了维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男子屡屡向对方转账。一段时间后,两人的不正当关系决裂,男子打算通过起诉的方式追回之前转给女方的钱财。对于这起案件,房县人民法院日前作出判决,明确表示“不予支持”。

男子王某(化姓)与女子李某(化姓)均为房县人。2021年4月,王某与已婚的李某相识后开始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从2022年3月开始,王某开始不定期以微信红包等方式向李某转账,每次金额从8.88元到5000元不等。截至2023年7月,王某累计向李某转账3万余元。

之后,两人产生矛盾,李某将王某的微信、电话拉黑。发现李某对自己的态度明显转变,王某认为对方欺骗了他的感情。王某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以此为由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对方退还之前的转账3万余元。

房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展开审理,法院认为,案涉款项是王某与李某在不正当交往期间发生的转账行为,王某每次向李某转账金额大小不一,单次转账最大金额为5000元,但都未明显超出本地消费水平,属男女双方处于“恋爱”期间的正常现象,即便是在不正当交往这种特殊关系中,王某对李某的转账支出也是为了维持双方男女关系乃至达到结婚目的的自愿赠与行为,故认定本案法律关系应是赠与合同纠纷。

此外,王某与李某交往期间,王某明知李某已婚仍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双方的行为有损社会公德,违背公序良俗,其行为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婚姻稳定与家庭和睦,不属于法定的附义务赠与,对案涉款项王某无权主张返还。同时,不可否认李某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违背了婚姻的忠实义务,其行为亦与社会普遍价值观念所不齿,应受到谴责。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王某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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