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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元合同”导致企业利益受损
二审判决涉事高管赔偿40余万元损失

■记者 何利

本报讯 身为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与另外一家企业签订多份“0元月租”的车辆租赁合同,导致企业利益受到损失。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结果,这名曾经的企业高管被判赔偿损失40余万元。

2023年初,我市 A企业法定代表人由原来的陈某变更为赵某。该企业清理账目时发现,陈某在担任该企业高层管理岗位期间,曾代表企业与B公司签订了多份“0元月租”的车辆租赁合同,导致企业利益受损。根据这一发现,A企业将陈某起诉至茅箭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

茅箭区人民法院立案调查发现,陈某在其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的2019年至2020年间,曾代表 A企业与多家公司签订《客车租赁合同》,租赁旅游客车多台,约定月租金每台300-5500元不等。但到了2020年6月至8月,陈某代表 A企业先后与 B公司签订3份“0元月租”的《租赁合同》,并向 B公司共实际交付车辆92台。

茅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陈某作为 A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自身义务,为公司谋取合法利益。其在履行职务时,代表 A企业签订多笔“0元月租”的《租赁合同》,均属无对价合同,减少了 A企业的租赁费收入,损害了公司利益,应予赔偿。关于赔偿标准,参照 A企业租赁费底价标准,即每月每台车辆租赁费300元确定陈某的应赔偿金额。即:448200元(92台×300元×12个月)。

对于茅箭区人民法院的这一判决,陈某表示不服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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