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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拉货出事故商业保险不赔付?
保险公司:存在营运行为,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

“我的车辆明明买的有商业险,为什么不能赔付呢?”4日,李先生(化姓)向十堰晚报秦楚网新闻热线8110110反映,用自家小货车拉货时发生事故导致出险,可在理赔时却遇到难题,这让他很疑惑。■记者秦洪涛实习生江慧静

市民反映:小货车发生事故,只能获赔交强险

市民李先生名下有一辆小货车,因亲戚在杭州做生意,于是李先生便驾驶小货车常年在杭州附近帮其拉货,没货期间也会偶尔跑一下“货拉拉”。

11月29日11时许,李先生像往常一样拉货,在行驶至一处高速公路路口时,由于操作失误,不慎与前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对方车辆车尾受损。发生事故后,李先生报警并拨打了保险公司电话。

据李先生介绍,交警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场后,经过询问和勘察,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先生为全责。保险公司随后给出了理赔意见:对方车辆可以拖到指定修理厂进行维修,事后保险公司会按照程序赔付相关的维修费用;李先生的车辆因购买了商业险但未购买车损险,因此李先生的车辆不能赔付。

“我的车辆损失较小,而且也没有买车损险,确实不应赔付。”对于交警的认定和保险公司的理赔方案,李先生表示接受。

“几分钟后,在现场的理赔员告诉对方司机,我的车辆是非营运车辆却从事营运行为,此次理赔事故只能赔付2000元的交强险部分,而剩下的部分则不予赔付。”李先生说,理赔员说完后便离开了现场,而对方司机受损的车辆却需要维修,于是双方便一直在协商。

保险公司:存在营运行为,依规不予赔付

经过协商,对方将车辆开至最近的4S店进行定损后再商量维修赔付方案。“4S店定损后,出具的清单显示维修需要9300元。”如果保险不理赔的话,近万元的维修费用让李先生感觉不能接受。

双方对维修金额达成不了一致意见,最后,在当地相关部门的协调下,李先生垫付了2800元(交强险已赔付2000元,共计4800元)给对方,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了名。

“我的车辆明明买的有商业险,而且还在保险期内,为何出事故了还要让自己出钱赔付呢?”由于保险在十堰购买,越想越不对劲的李先生1号晚上在忙完手头上的事情之后,回到了十堰。

4号一早,李先生便来到投保的保险公司询问相关情况,等到的答案依旧是不予赔付。保险公司给李先生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大致内容为:经我司查勘核实,标的车从事营运行为,违反了(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2章机动车第三责任保险保险责任免除第二十三第三项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及保险法、保险条款相关规定。

“既然认定本次出险事实,为什么不能全额赔付。”李先生告诉记者,在咨询相关部门后,保险公司承认本次出险事实,但是保险公司却以出险流程以及车辆定损流程不符要求等原因,不接受第三方车辆定损的金额,只能再赔付200元,这让李先生很不解。

记者拨打了负责本次理赔的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电话,该工作人员以不方便接受采访拒绝了记者 的采访。

记者调查:营运车辆保险费要高于非营运车辆

“4.5吨以下小货车已取消了‘两证’,可以从事普通的货物运输。而且此次出事故时,我并未从事‘货拉拉’营运运输。”李先生告诉记者。

那么4.5吨以下小货车到底可以从事货物运输吗?记者采访了十堰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的工作人员。据一位工作人员介绍,为深化交通运输“放管服”改革,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从2019年起,取消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取消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两证限制所指只是一部分货车,即‘总质量4.5吨及以下’的普通货车。”该工作人员表示,在此范围内的车辆可以从事货运以及物流方面的营运活动,而从事不在这个范围之内的货车仍需遵守当地相关规定,比如总质量超过4.5吨的车辆、危险品运输车(无论是否在4.5吨以下)以及其他特种车辆,仍然需要办理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

虽然对于符合规定的4.5吨以下的小货车从事营运活动,道路运输管理局不再管理,但是对于4.5吨以下的小货车使用性质还是有非营运和营运区分的。“在商业保险方面肯定就有所不同。”该工作人员坦言,营运车辆的保险费用明显是高于非营运车辆的。

记者了解到,营运车辆与非营运车辆商业保险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保费上。由于营运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概率较大,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也较大,因此营运车辆投保商业险,保费会比较贵,审核过程也较为严格。而非营运车辆的保费相对便宜一些。此外,非营运车辆不能购买营运保险。

律师说法:家用车辆从事营运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针对此次事件,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满表示,我国对于机动车辆的管理非常严格,无论是营运客车还是营运货车,由于其相较于家用轿车运行里程多,使用频率高,发生事故的概率更大,因此除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所有道路交通安全行为以外,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货运车辆受《道路运输条例》管理,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业务的营运车辆受《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管理。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取消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通知》(交办运函〔2018〕2052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对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的管理,且明确说明,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不再配发道路运输证,并不得以“无证经营”和“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为由实施行政处罚,这实际上意味着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可以像家用车一样供日常家用。但是,如果其用于营运,会产生使用频率高、发生事故的概率更大的问题。因此,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营运活动,致使车辆的风险显著增加,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增加保费或者解除合同并返还剩余保费。

在本案中,李先生在“货拉拉”注册就视为主动变更车辆性质了,其没有在营运后通知保险公司,符合《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情形,保险公司依法可以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李满提醒:货运车辆未取得道路运输证及从业资格证的从事货运业务的,或者其他车辆及家用车辆从事营运活动未取得相应营运资格的,都属于违法行为,会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等情形,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否则存在发生事故后拒赔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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