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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手机索要万元好处费还盗刷消费
落网后他后悔不已“不该起贪念”

■记者 杨建波 特约记者 戢子轩 通讯员 秦亚楠

本报讯 乘坐网约车时,捡到前一位乘客遗失的手机,不仅没有及时归还,还盗刷6697元钱,之后又收取失主的好处费9600元,仍拒不归还手机。近日,贪财的马某被茅箭公安分局以盗窃罪刑事拘留。

10月底,茅箭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接到市民陈某报警,他的手机丢失后被盗刷数千元,对方收到他的好处费9600元之后,仍然拒不归还手机。接警后,民警迅速展开调查,及时锁定马某。

经调查,马某乘坐网约车时,捡到陈某的华为 Mate60pro手机,以6400元的价格卖掉。随后,他用陈某手机里的身份证信息注册新的微信号,再与陈某家人联系,谎称拿到好处费后,会将手机还给陈某。在收到9600元的转账后,马某直接将陈某家人的微信联系方式“拉黑”删除。

同时,马某还通过微信零钱通,在短视频平台、网购平台、手游平台消费2411元,并通过微信号绑定陈某个人信息的方式,借助微信红包、微信支付等方式花费4286元,累计盗走现金6697元。

在掌握确凿的犯罪证据后,11月7日,民警在朝阳路成功将马某抓获。“捡到手机后我不该起了贪念,如今犯下了错误……”马某对他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且十分后悔。

目前,马某因涉嫌盗窃罪、诈骗罪被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民警说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陈先生下车后,司机没有发现遗落的手机,并接了下一单。马某发现这部手机,并没有告知司机。马某在明知手机是他人遗落的情况下,偷偷揣进口袋,拒不归还,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构成盗窃罪。

此外,马某不仅拒绝归还,还通过失主微信零钱通在短视频平台、网购平台等方式消费数千元,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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