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吴忠斌
本报讯 日前,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联合出台下发《十堰市职工疗休养管理办法》。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在生产经营或服务群众一线的优秀职工均可参加疗休养。
职工疗休养优先安排工作在生产经营或服务群众一线的优秀职工,包括但不限于:各类企业工作在生产经营一线的优秀职工;医护人员、教师、城管执法人员(含协管员)、记者、人民警察(含辅警)、基层干部职工等行政事业单位工作在服务人民群众一线的优秀职工;工作在苦、脏、累、险、有毒有害岗位的职工;具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的职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伤、患职业病、慢性病的职工。
《办法》规定,职工疗休养由各级工会组织管理,各基层工会负责制定本单位职工疗休养计划并组织实施。疗休养内容主要以休息疗养、康复治疗、健康体检和讲座、形势报告、座谈交流、文体活动等形式为主,适当安排参观考察。疗休养期间外出参观考察以免费的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先进企业及社区、美丽乡村、博物馆、纪念馆等为主。可适当安排参观具有当地代表性的人文和自然景观。
《办法》明确,每次疗休养时间不超过5天;参加疗休养不携带家属;疗休养承办单位应优先选择工会疗养院,也可在征求疗休养主管、财务、经审等部门意见后,采用招投标等方式,经集体研究确定具备疗休养服务资质的承办单位;疗休养地点原则上应为省内工会系统的疗休养院、本地挂牌的森林康养基地、各级工会授牌的劳模(职工)疗休养基地、对口协作对口援助地区和签订劳模(职工)疗休养互送协议地区的劳模(职工)疗休养基地;原则上一个疗休养行程以一地为主。
疗休养费用标准为,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不超过3000元/人。其他非国有单位职工疗休养费用标准由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决定。疗休养经费从职工福利经费或工会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本单位工会经费补足,如确有必要可提请本单位行政给予补助。详情可咨询:8653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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