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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书
高小红、管楚忠:
2023年2月13日,茅箭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鄂0302民初5999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你们应偿还我公司借款本金121915.54元及2021年8月10日前的利息1948.96元,并自2021年8月1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8%计付逾期利息,另支付我公司实现债权的律师费4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00元,我公司将上述全部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张翠所有;同时我公司将高小红所有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施洋路11号1幢1-27-1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鄂(2017)十堰市不动产权第0010569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照抵押顺位优先受偿权,一并转让受让人张翠。2023年8月28日我公司与张翠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
特此通知!
通知人:十堰市嘉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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