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成都商报》
学位法草案28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初次审议。草案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方向和实践要求,围绕完善学位管理体制、细化和明确学位授予条件和程序等方面作出规定。
现行的学位条例制定于1980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高等教育事业改革创新,需要在现行学位条例基础上制定学位法,为规范学位授予活动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学位法草案28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对学位获得者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利用人工智能代写学位论文,以及学位授予单位非法授予学位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草案共7章40条,包括总则、学位管理体制、学位授予权的取得、学位授予条件、学位授予程序、学位质量保障与监督、附则。
草案明确,已经获得学位者,在获得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由学位授予单位撤销学位证书: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存在抄袭、剽窃、伪造、数据造假、人工智能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徇私舞弊等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的;在学习期间存在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草案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学位授予条件方面,草案要求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获得者需要达到相应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名誉博士学位获得者需要在特定领域作出贡献;要求学位授予单位在法定学位授予条件基础上,制定学位授予具体标准。
在完善学位授予程序方面,草案规定,申请学士学位,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审查,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在通过同行专家评阅、答辩等程序后,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审核,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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