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通知书
马忠玉、雷莉娜:
2022年12月30日,茅箭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鄂0302民初5582号生效民事调解书确认你们偿还我公司借款本息合计10万元,分期6期偿还,因你们未按期偿还我公司,根据该调解书第二项约定你们应偿还我公司借款本金63372.45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63372.45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8%计付),并支付我公司实现债权的律师费4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107元,我公司将上述全部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张翠所有;同时我公司将马忠玉所有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东城开发区黑龙江路2号8幢2-3-2【不动产权证号:鄂(2018)十堰市不动产权第0036841号】房屋一套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一并转让受让人张翠。2023年8月28日我公司与张翠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
特此通知
通知人:十堰市嘉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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