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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书

褚仁军、江华梅:

2021年4月12日,茅箭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鄂0302民初1886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你们应偿我公司借款本金294834.71元及利息(本金294834.71元,自2018年9月2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予以计付),承担案件受理费3514.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我公司将上述全部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张翠所有;同时我公司将褚仁军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张湾区红卫街办镜潭路46A号1幢2-7-2房产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鄂(2018)十堰市不动产权第0005225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登记载明的担保债权数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一并转让受让人张翠。2023年8月28日我公司与张翠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

特此通知

通知人:十堰市嘉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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