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普法案例解析
转店能否转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我准备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随店铺一起转给别人继续经营,却被告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得转让,这是为什么?”近日,我市卷烟零售商户王先生提出疑问。
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表示,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持证人在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不再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提出歇业申请。再根据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拟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受理机关提出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向受理机关重新提出新办申请:(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二)经营主体发生变化;(三)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市烟草专卖局提醒,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烟草专卖局可以取消持证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因此,转让店铺时不能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同转让,如果不再经营卷烟,应当及时向当地烟草专卖局提出歇业申请。店铺转让后,新店主应重新提出许可证新办申请。记者 席艺芳 通讯员 尚宏博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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