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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书

十堰汉府置业有限公司、陆艳梅:

我公司依据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3民终1521号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享有贵公司工程款5663172.86元、鉴定费296000元及违约金(详见该判决文书)的债权。根据我国《民法典》关于债权转让的相关规定,我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将前述享有贵公司债权本息中尚未清偿的部分依法转让给湖北兴友惠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请贵公司自收到本转让通知书后直接向湖北兴友惠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履行债务。

通知人:十堰市泽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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