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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22)鄂03强清2号

十堰咏清工贸有限公司债权人:

2022年11月8日,本院作出(2022)鄂03清申3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十堰咏清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十堰智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组成清算组。

十堰咏清工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1月29日前向十堰咏清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五堰大都会一号楼604室,联系电话:孙保群18986913119;邮政编码:44200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十堰咏清工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十堰咏清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3年2月6日上午9时利用网络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及律师执业证。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委托代理人是其他自然人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十堰咏清工贸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义务及责任,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请十堰咏清工贸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及时与管理人联系,并依法履行义务。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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