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办理的案件多数发生在群众身边,其中90%以上又是常见的多发案件,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小案”。正是这些“小案”关乎着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关乎着当事人的人生,关乎着一方百姓的平安。■通讯员 温珉玥
讲述人:张湾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汪朝晖
2021年11月16日,吃过晚饭,我到居住小区的后山遛弯,发现偏僻一角里,几块大木板遮挡着多个油桶,地上有明显的黑色油污,存放处距离居民小区不超过500米。当时天色已晚,不利于拍照取证。第二天好不容易等到天亮,我奔向后山拍下照片,发给张湾区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干警。
公益诉讼部门立即行动,经过两天的取证和调查,得知这些油桶系李某所有,用于贮存从工地收集来的工程机械车辆用过的废弃液压油。此前,李某并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也未安装相应的环保设备,更没有对地面进行防渗处置。废弃液压油及沾染矿物油的废弃包装物均属于危险废物。随意贮存的废弃液压油在雨水、地下水的长期渗透、扩散作用下会污染地下水和土壤,降低地区的环境功能等级,造成环境污染。另一方面,废弃液压油属于易燃易爆品,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等安全事故,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售卖的经营活动。该法第125条规定: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
同年11月19日,张湾区检察院向十堰市生态环境局张湾分局发出检察建议。当天下午,十堰市生态环境局张湾分局就安排监察人员和张湾区检察院干警一起前往现场,询问违法行为人李某,并查封扣押了他存放的废弃液压油及空油桶。
根据法律规定,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因李某是初犯、偶犯,家庭经济困难,实在无法承受巨额罚款,行政机关出于人性化执法考虑,未对其作行政处罚,而是现场对李某进行了批评教育,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将油桶存放场地的地面进行覆土恢复,并栽种小树苗。
与此同时,为避免存放的危险废物再次流入市场,十堰市生态环境局张湾分局监察人员现场联系了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公司,由其将废弃液压油和油桶紧急运走,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就这样,小区后山存放的“油桶炸弹”被全部处置干净,安全隐患彻底消除,生态环境也得到有效恢复。
通过这起案件的办理,我意识到当前废弃液压油回收市场有操作不规范的问题,随后与环保部门相关负责人进行了沟通。环保部门在全市掀起规范废弃液压油收集、贮存、处置的专项行动。目前,该行动正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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