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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女孩骑共享电动车出车祸致面部受伤
警方提醒:未满16周岁禁骑共享电动车

近日,我市一名16岁女孩骑共享电动车出车祸,女孩面部受伤,后交警判定女孩负主要责任,小车司机负次要责任。共享电动车用起来很方便,安全问题却不容忽视,尤其未成年人骑行隐患更多,家长应做好孩子的安全防范教育。

■记者 叶楚榕

女孩骑共享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面部被擦伤

近日,市民张女士向本报新闻热线8110110反映,称其16岁的女儿于11月1日在武当路骑共享电动车发生车祸,导致面部受伤。

张女士告诉记者,11月1日下午,女儿与同学偷偷骑共享电动车,行至武当大道三环红绿灯处时,女儿看到同学过马路,急于追赶的女儿没注意红绿灯,此时她的左侧一辆小车正好启动,女儿的车子一歪,一手扶着共享电动车,一手扶到小车,这时小车动了一下,女儿握住油门的手没松开,共享电动车直接冲出去,女儿摔倒在地,面部擦伤严重,眼镜也摔碎了。“事发后,小车司机下车询问我女儿情况,带我女儿去药店买药,药店工作人员认为伤情较重,建议去医院处理。司机问女儿要不要给家长打电话,由于学校规定不允许学生骑共享电动车,女儿害怕学校处分她,就告诉司机不用给家长打电话,司机留下电话号码,并将女儿和她同学送到市中医医院门口便走了。女儿在医院简单处理了一下伤口便回到学校。”张女士介绍,为了不让学校发现,女儿和同学商量,就说是自己摔伤的。

第二天,张女士的女儿回家告诉她自己摔伤了,眼镜也摔碎了,要去配眼镜。“当时她爸爸以为她是走路玩手机不看路才摔跤的,就带她去医院重新配了眼镜,并把她手机没收了。”张女士告诉记者,11月3日,她翻看女儿手机,发现女儿和同学的聊天记录说出车祸了,赶紧给丈夫打电话。张女士和丈夫来到学校找到女儿,才明白女儿是骑共享电动车出车祸了。

为了弄清事情真相,张女士报警。在市公安交管局事故处理大队,张女士夫妻俩同小车司机一起查看当天的监控。张女士表示,她女儿未成年,出事了司机应打电话联系其监护人或者报警。而司机表示,当时他询问了孩子,孩子说不要给家长打电话,自己也留了电话号码。最终,事故处理大队民警判定,张女士的女儿负主要责任,司机负次要责任。

记者联系到负责处理此次事故的民警陈金琳,他表示,通过监控发现,当时张女士的女儿位于右转车道,她左边有一辆小车准备右拐,她要直行,但没有注意是红灯,因此判定其负主要责任;而小车司机由于没有及时观察四周且出事后没有报警,负次要责任。

张女士告诉记者,女儿目前在太和医院治疗,脸上已经留疤,后续会做祛疤治疗。

城区近一个月处理约200起共享电动车事故

11月9日,记者在大岭路路口看到,两名少年各骑一辆共享电动车飞快地行驶在机动车道,突然前面那个少年猛地急刹车,后面的少年来不及避让,直接撞上去,好在没有受伤。

记者从市公安交管局事故处理大队了解到,据不完全统计,城区每日发生5起共享电动车事故,近一个月处理约200起,而此类交通事故处理难度很大。

陈金琳告诉记者,共享单车事故多是由于驾驶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不走非机动车道、不注意交通信号灯、逆行、载人等原因造成。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驾驶电动单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个别家长对此置若罔闻,还帮孩子扫码租车。

陈金琳提醒,驾驶电动自行车(含共享电动车)上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禁止逆行、闯红灯、酒后驾驶、占道行驶、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做到安全文明出行。上路行驶要走非机动车道,遇到斑马线时要下车推行过马路,不得驶入快车道和机动车调头点调头。希望家长能管好自己的孩子,做好安全防范教育,毕竟安全大于天。

未成年人骑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要承担相应责任

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失怎样担责?记者就此采访了湖北郧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肖。

王肖介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未成年人驾驶共享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未成年人没有财产或者财产不足赔偿的,由监护人作为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

除了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外,若车辆所有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车辆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也有可能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例如: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车辆故意撞人造成死亡后果的,构成故意杀人罪。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交通肇事罪。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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