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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催收公告

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茅箭支行现以公告方式通知债务人和各保证人的继受主体,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约定的或法律文书确定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借款人、保证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致营业执照变更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债务继受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

公告内容:2017年11月29日,十堰融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在我行借款320万元,由十堰市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王太波、武子萍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十堰融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未履行担保责任。

自本公告之日起,若上述借款人、保证人及继受主体仍未向我行偿还上述债务,我行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茅箭支行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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