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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湖北长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0日裁定受理湖北长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兴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十堰仁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长兴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10月31日前向管理人(通信地址:十堰市茅箭区北京北路82号京华新天地写字楼8幢14层,联系电话:高玉吉13872769300)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长兴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11月16日上午9时在十堰市茅箭区北京北路82号京华新天地写字楼8幢14层2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特此公告。

湖北长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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