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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烟草专卖局烟草法律法规知识系列宣传(三)

为进一步加强卷烟市场监管,维护烟草市场秩序持续稳定,十堰晚报推出“十堰市烟草专卖局烟草法律法规知识系列宣传”专栏,敬请关注。

问: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依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应如何处理?

答: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问: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如何处理?

答: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问对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违反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批发业务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见习记者 王堂 通讯员 丁杰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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