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对方喝醉还把车给他开
男子成危险驾驶罪共犯被判刑
■记者 何利 通讯员 方雪佳
本报讯日前,郧阳区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起诉李某和郝某某,法院判处酒驾司机李某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车的郝某某因为是危险驾驶罪共犯,也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该案是十堰判处的首例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件。据了解,李某、郝某某和杨某某三人是老同学,4月27日中午,三人相约在郧阳区城关镇郧阳路李某承包的食堂就餐。其间,三人都喝了酒。酒后,三人打算坐郝某某的车找一家足浴店泡脚。郝某某不胜酒力,加之平常不在郧阳区生活,不熟悉路况,便将自己驾驶的小轿车交给李某驾驶,李某驾车行驶至民族路环卫所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李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9.8mg/100ml。
经过调查,公安机关发现上述事实后,认为郝某某酒后虽未开车,但同样涉嫌犯罪。此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后,认定被告人郝某某明知被告人李某大量饮酒,仍将自己的汽车交给其上路驾驶,二人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该案中,被告人郝某某、李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到案后,被告人李某、郝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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