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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和《十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将区政府依法作出的《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茅政征〔2020〕5号)予以公布。

一、征收目的:保障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二、征收范围:东起襄渝二线,西至大市场最西端,南起南岳路,北至大臣农贸市场后山(具体以《茅箭区大臣农贸市场土地收储项目实施范围图》为准,详见茅箭新闻网公示)。

三、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详见茅箭新闻网公示。

四、房屋征收部门:茅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茅箭区人民政府武当路街道办事处。

六、征收签约期限

被征收人应于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评估时间和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依照评估结果和征收补偿方案与房屋征收部门或其委托的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七、上述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应在签约期限内持房屋的所有权证等有关证件到茅箭区大臣农贸市场土地收储项目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

联系人:顾教生

联系电话:0719-8781703

监督电话:0719-8782977

被征收人如对《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茅政征〔2020〕5号)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的六十日内,向十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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