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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人买象牙手镯双双戴上“铁手镯”
涉案人领刑并将在媒体公开道歉

陈某主动上交的象牙手镯。

■文、图/记者 何利 特约记者 鲍欢实习生 孔令媛

本报讯 我国早已明令禁止象牙及象牙制品买卖,但现实中,总有人为了个人爱好或者一己私利,以身涉法购买收藏。近日,由张湾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吴某和陈某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一案作出有罪判决。

2019年3月,陈某见朋友吴某戴着一个象牙手镯,心动不已。随后,陈某委托吴某帮自己也买一副象牙手镯,并向其支付了相关费用。几天后,吴某通过微信沟通的方式,向微信名为“A高山流水”的人购得象牙手镯一副。在此过程中,吴某还赚取了900元的差价。一周后,陈某如愿收到象牙手镯,并将其珍藏在家中。

半年后,市森林公安局在协助调查山东省日照市“王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时,发现了陈某和吴某买卖象牙手镯一事。紧接着,陈某和吴某两人被立案调查。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和吴某购买的手镯确实为象牙制品。手镯净重80克,价值3333.36元。随后,该案被移送至张湾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本以为私底下买一个放家里收藏不会有事,早知道这样我肯定不会买的。”在审查中,陈某后悔地向检察官坦白,并主动上交象牙手镯,自愿认罪认罚。“陈某明知象牙手镯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仍然为自用而委托吴某购买;吴某也明知象牙制品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却帮助陈某代购且从中牟利,两人均已构成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2019年12月5日,张湾区检察院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向法院提起公诉。

最终,法院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罚金3000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九个月,罚金3000元,且两人均要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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