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放火、盗窃,年仅25岁的房县男子代全强,在不到10天的时间里犯下了三项罪行。经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代全强于昨日清晨被执行死刑。
■记者 何利 特约记者 丁政
袁伊璇 通讯员 刘睿
辞职后怀恨在心,伺机盗窃并烧毁原公司财物
今年25岁的代全强只有中专文化程度,2015年,他从老家房县青峰镇到十堰城区打工,应聘到一家专营保健品的公司做业务员。同年10月,因对公司领导的工作安排不满,代全强跟上司发生了争吵,随后辞职离开单位。
辞职后,代全强怀恨在心并一直找机会实施报复。2016年9月19日18时许,代全强购买一把螺丝刀潜入原公司仓库所在地,撬门进入仓库,将仓库内的900余元纪念币盗走后占为己有,用于个人消费。
在实施盗窃后,代全强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储藏室及经理办公室内的被子、睡袋、毛毯等物品点燃后逃离现场。当日22时40分许,燃烧起火形成的烟雾触发了室内消防自动喷淋系统,系统喷水将明火扑灭。此次火灾造成公司财物、公司隔壁的医务室以及楼下超市物品损坏,后经鉴定,损坏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12599元。
盗窃成功后为何还要放火?代全强到案后交代,其目的只是为了单纯的泄愤。
嫌屋外走路声大,凌晨两点与邻居产生争执后杀人
仅仅过了9天,在2016年9月28日凌晨,代全强又犯下了一项重罪。因为嫌出租屋外路过的女子穿高跟鞋走路声音太大,代全强残忍地将对方杀害。
2016年10月6日,房县城关镇居民黄先生在钓鱼时,发现河面上飘着一只拉杆箱,从拉杆箱的破洞处隐约可见里面有具尸体。黄先生立即报警,警方确定死者系茅箭区女子张某。围绕张某生前的活动轨迹警方展开调查,很快便锁定了凶手代全强。
而此时,代全强已经因为之前的盗窃和放火行为被警方刑事拘留。2016年10月11日,警方再次提审代全强,他对杀害张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据代全强交代,2016年9月28日凌晨2时许,他在位于老虎沟附近的出租屋内吃夜宵、饮酒后准备休息。突然,屋外楼道里传来一阵高跟鞋上楼的声音。觉得外面的声音影响了自己的休息,代全强出门查看。在楼道里,他见到了穿着高跟鞋上楼的张某,两人很快发生了争吵并引发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张某呼喊“救命”,代全强害怕叫声引来对方家人而吃亏,便使劲用手掐住张某颈部致其昏迷。随后代全强将其拖至出租屋内,在确定张某死亡后,代全强于当日凌晨2时49分,将张某随身物品丢弃在附近的垃圾箱。当日8时许,代全强外出购得大号拉杆箱一个,然后返回出租屋将张某的尸体装入拉杆箱内。随后,代全强花160元租车将拉杆箱运至房县城关镇,趁河堤无人时将装有张某尸体的拉杆箱抛入河中。
后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系被捂压口鼻部或按压颈部形成机械性窒息导致死亡。
数罪并罚男子昨日被执行死刑
在经过公安机关的详细调查后,市检察院对代全强提起了公诉,指控代全强犯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盗窃罪。同时公诉机关认为,代全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放火危害公共安全,造成财产损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财物。其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当数罪并罚。
对于此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代全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财产损失,其行为已经构成放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法院予以确认。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代全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5000元。此外,被告人代全强赔偿张某家属丧葬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27707.5元。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对代全强的死刑核准。遵照最高人民法院签发的死刑执行命令,市中院昨日依法对代全强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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