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十堰赛华工贸有限公司:
你单位职工徐海燕 (身份证:422623197710130926)于2019年1月8日在工作时受伤,经医院诊断为:1、左侧髋臼粉碎性骨折;2、左侧耻骨下支骨折;3、右腓骨小头骨折;4、右侧外踝骨折;5、右足舟状骨骨折;6、右膝关节韧带损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徐海燕所受伤害认定为工伤。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工伤认定决定书(十人社工伤认字【2019】z18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十堰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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