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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持枪证 他们为何仍被判刑
原来枪是枪证是证,枪对不上证,证对不上枪

■记者 何利

本报讯 拥有持枪证,但持枪证和所持有枪支并不匹配。日前,3名男子被竹溪县法院以非法持枪罪判处6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2012年清明节前后,竹溪县男子阮某的朋友何某从外地回竹溪祭祖时带回1支猎枪,阮某从何某处借走该枪玩。2012年9月,何某去世,阮某就将该枪保管在自己家中。2014年,徐某在拆老屋时,发现其父亲生前遗留在老屋的一支单管猎枪,徐某将该枪拿回自己家中。

2017年6月16日下午,尹某得知阮某持有一支猎枪后,从阮某处将该猎枪借走,并邀约徐某前往水坪镇洛河山里打猎,两人携带猎枪驾车去打猎,猎物没打到,返回途中遇竹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酒驾。民警发现车内有两支猎枪,遂将持枪和借枪的徐某、阮某、尹某等3人抓获。

到案后,3人均称自己有合法的持枪证。民警调查发现,3人的确有合法的持枪证。不过随着警方的深入调查,发现了问题。原来,徐某、阮某、尹某是竹溪县某乡镇的守林护秋人员。根据规定,他们只能持有《持枪证》上记载的编号猎枪,并在限定的乡镇区域内使用。而现实情况是,查获的2支猎枪均不是他们持枪证上记载的编号猎枪,同时他们携带枪支出现的地方也并非规定的区域。

很快,3人被移交检察机关。经竹溪县检察院起诉,竹溪县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今年3月,法院作出判决,以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判处阮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6个月。判处尹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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