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图/记者 何利 通讯员 李思山
本报讯昨日,郧西县法院对陈炳某等7人开设赌场案进行公开宣判,分别判处7人6个月至3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2000元至2万元不等罚金。
郧西人陈炳某与陈吉某系父子关系。2016年底至2017年2月期间,二人在郧西县城关镇洪台村2组的房屋内开设“推饼子”和“诈金花”赌场。两人邀约并组织他人参与“推饼子”赌博,通过每把牌从中抽取10元至100元不等现金的方式牟利,并由陈炳某出借赌资,陈吉某为参赌人员提供伙食、茶水等服务。
此外,陈炳某还以支付工资为条件,安排黄某邀约其同学前来“诈金花”赌博,其间,黄某邀约在校学生参与赌博,同时黄某还在陈炳某的授意下,从每把牌局中抽取10元至50元不等的现金,并由陈炳某提供赌资由黄某对外出借。赌场开设期间,参赌人员达20余人,陈吉某和陈炳某非法获利数千元。
2017年3月至2017年6月期间,陈炳某在郧西县滨河湾生态宾馆房间内开设赌场,并先后邀约李某出资3万元、雷思某和邓华某分别出资5万元和3万元,以出借的方式(亦称 “放水”)向赌客提供资金,以维持陈炳某赌场运营,几人共同参与赌场抽头利润分成。
2018年5月15日至6月15日马尧某、李某、邓华某、雷思某分别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8年8月21日,陈吉某主动投案。
另查明,陈炳某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29日,被郧西法院判处缓刑。其不知悔改,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开设赌场。
法院认为,陈炳某、陈吉某、李某、雷思某、邓华某、马尧某、黄某等7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陈炳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开设赌场,撤销其缓刑。以犯开设赌场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陈吉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李某、雷思某、邓华某、马尧某、黄某犯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6个月,9个月、10个月、1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至5000元不等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