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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零售户必须“亮证经营”

■记者 李强 通讯员 丁杰

本报讯刘某是我市的一名卷烟零售户,已依法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由于店面不大,为节省空间,他将烟草零售许可证正本放在抽屉里。他认为,遇到相关部门检查时,再拿出来就行。可最近,他却被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告知,不亮证经营要承担法律责任,对此,刘某表示不解。

记者从市烟草专卖局获悉,关于卷烟零售亮证经营,《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将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本摆放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根据以上规定,持证零售商户应当亮证经营,否则将承担停业整顿甚至取消经营资格的法律责任。在此,市烟草专卖局提醒广大卷烟零售户,亮证经营可使消费者更加放心地购买卷烟,建议在店内显眼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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