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数字报首页 > 2019年01月22  星期 > a05版-综合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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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先行登记保存不等于没收

日前,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零售商户李先生的店里进行检查时,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为由,将2条黄鹤楼(软蓝)先行登记保存处理。这个处理结果是否意味着烟被没收?李先生对此表示不解。

针对李先生的疑惑,市烟草专卖局明确回应:先行登记保存和没收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搜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而“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是七种行政处罚的一种。

此外,先行登记保存是由执法人员对证据进行现场清点,造册登记,交由当事人共同签名确认并当场交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同时将证据就地保存。但是所有权本身并没有发生转移,也就是说2条黄鹤楼(软蓝)还属于邹先生。而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相关财物实施控制,所有权已经转移到行政执法机关,不再属于行政相对人。行政强制措施是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先行登记保存只是行政处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中的一个环节,不具有独立的可诉性。

通讯员 丁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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