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的狗咬伤人
男子被判赔偿3700元
■记者 何利 通讯员 李思山 吴远明
本报讯收养流浪狗,结果流浪狗将他人咬伤。近日,郧西法院审结这样一起狗咬人纠纷案,法院判决流浪狗收养者周某赔偿伤者张某3700余元。
近年来,周某每年饲养牲猪30余头,初始几年,有流浪犬到猪圈内偷食猪食,后周某将泔水、鱼骨头等倒入厕所附近的垃圾桶里,方便流浪狗食用。三年来,这些流浪犬一直到其放置厕所旁的垃圾桶内吃骨头、泔水。今年7月15日,外出游玩的张某途经此处,张某到周某室外的卫生间方便时,被长期滞留在这里的流浪犬咬伤左腿,事后,周某带张某到县防疫站注射了狂犬疫苗针剂6支,后又带他在城关镇东营卫生室消炎治疗,共支付费用1810元。
同年7月29日,张某因皮肤感染到县人民医院治疗,住院11天,花去医疗费2329.54元。事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无果,基层组织调解无效,张某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客观上是流浪犬的实际管理人,但其未采取有效方式加强管理,导致张某入厕时被咬伤,周某应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侵权责任法》,判决周某夫妇赔偿张某经济损失37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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