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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十堰市第八届(2015—2016年度)“消费者满意单位”、“消费者满意商品”评选活动公告

为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断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推动我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赋予的职能,市消委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十堰市第八届(2015—2016年度)“消费者满意单位”、“消费者满意商品”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评选范围

(一)消费者满意单位:商业企业,服务性企业(宾馆、旅店、餐饮、邮政、电信、交通、旅游、水电燃气、家电维修等)。

(二)消费者满意商品:生活消费品、农业生产资料(不含药品、保健器材)等商品。

二、评选条件

(一)消费者满意单位条件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未从事过违法经营活动,未提供过违法经营、服务的场所,认真履行承诺,守合同、重信用,未曾受到过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或未被列入黑名单等问题。

2.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消费者组织的监督,严把产品、服务质量关,不生产、不经营假冒伪劣商品,不欺诈消费者。

3.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措施,能圆满解决消费者投诉,消费者满意度指数达到当地同行业先进水平。

4.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督机制健全,管理科学规范,在国家和地区有关部门和消费者组织监督抽查中未出现过不合格情况。

5.精神文明建设成效显著,职业道德教育深入,社会效益好。未发生过重大设备和安全责任事故。

6.有两年以上的生产经营历史,保持较好的经济效益,市场销售额或营业额、市场占有率等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有一定优势。

7.无其他失信或欺诈行为。

(二)消费者满意商品条件

1.商品应符合国家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在国家和地区有关部门及消费者组织对产品监督抽查中未出现过不合格情况,商品质量连续保持在全市同行业前列。

2.商品质量稳定,信誉好,市场占有率高,投诉率低,深受消费者喜爱。

3.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售后服务网络,能圆满解决消费者投诉,消费者满意度指数达到市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4.商品销售在全市同行业中占有一定份额,近两年无亏损,经济效益好。

5.商品品牌在全市同行业及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信誉度。

三、公示和社会评议

3月5日前,市消委对申报单位组织审核后,在市级媒体和十堰315网站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市级“消费者满意单位”、“ 消费者满意商品”名单,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并颁发荣誉证书。

四、申报截止时间

即日起至2月20日。

希望符合以上评选条件的单位积极参与申报,以展示我市企业及产品的良好形象。

申报表格下载:www.sy315.com.cn

联系电话:8663562

地址:十堰市北京中路11号市工商局七楼

十堰市消费者委员会2017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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