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本月执行新标准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标准为18374元,比去年增加2316元
■记者 王佳 特约记者 陈敬明
本报讯 记者昨日获悉,2012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已从本月1日起执行。新赔偿标准对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再次提高。
据了解,2012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比2011年度标准有一定提高。其中,2012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标准为18374元,比去年增加2316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标准为6898元。5月1日前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仍执行2011年度的赔偿标准,5月1日后发生的执行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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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赔偿费计算方法
残疾赔偿金:按照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丧葬费:按照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2012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序号
123
项目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
标准(元)
1837468981316450113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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