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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扒窃入刑”第一案一审判决
两扒手被判拘役5个月

■记者 冰客 特约记者 唐庆武

本报讯记者昨日从茅箭区人民法院获悉,我市“扒窃入刑”第一案日前判决,两被告人分别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我市“扒窃入刑”第一案的两名犯罪嫌疑人分别是41岁的丁某和36岁的沈某。丁某系丹江口市人,1992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9年9月因扒窃被十堰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沈某系郧县人,2008年2月因扒窃被行政拘留10日。两人于去年9月16日,在五堰开往红卫方向的中巴车上,扒窃内装现金93元的钱包一个,被反扒民警抓获。同年9月26日经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今年1月16日,茅箭区人民法院依据《刑法修正案》(八)作出判决,分别判处丁某、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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