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罗毅 实习生 周亚晖
本报讯下月,《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正式开始实施。我市是一个气象灾害多发区,每年因暴雨、干旱、雷暴造成的损失很大,《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最大限度减轻因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
我市气象灾害频发
我市是气象灾害多发区,主要的气象灾害有暴雨、干旱、高温、冰雹、大风、雷电、大雾、暴雪、寒潮、道路结冰等,有时还会引发或衍生其他灾害,如山洪、泥石流、森林火灾、农业病虫害等。
气象灾害已成为制约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每年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造成的损失很大。2010年,我市出现的气象灾害主要有暴雨、雨雪、冰雹、倒春寒等。2011年,我市又遭遇了连旱、秋汛等灾害性天气,以及因强降水导致的房县堰塞湖事件。
学校车站高速路需设预警播放器
预警信息的传播,是防御气象灾害的关键环节,也是薄弱环节。基层群众特别是乡村、偏远山区不能及时获知气象灾害警报、预警信息,延误了最佳防御时机。为此,《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规定,在学校、医院、体育场(馆)、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大型商业等人员密集区、公共场所及乡村显著位置,应当设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播放设施;边远农村、山区可利用有线广播、预警喇叭、显示屏等设施告知公众。
划定风险区域设立警示标志
对老百姓而言,最想了解的是哪些地区是气象灾害多发地、易发地,哪些地区容易出现什么样的气象灾害。对此,《条例》要求,各级气象主管部门要对本区域内易发的气象灾害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并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包括如何预防和减轻气象灾害影响),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并在该区域设立警示标志予以公告。同时,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制定应急处置措施。
破坏气象设施至少罚2000元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气象灾情,有义务向有关部门报告。《条例》规定,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禁止传播虚假或者非法获取的气象灾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如有违反,气象主管机构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建筑不评估雷击风险最高罚10万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作为各地编制规划的重要依据。国土资源、环保、交通、农业、林业、水利、通信、能源、旅游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防御气象灾害的要求。
雷击风险评估是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的重要内容。《条例》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属于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类防雷建(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未经评估的,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或者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单位如果违反这一规定,将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市防雷中心主任刘国臻介绍,我市是雷暴多发区,城区每年的雷暴天数达45天,每年因雷击造成的事故不断,农村以及边远地区还有因雷灾造成人员死亡事件发生。从去年开始,我市就开始了对新建建筑实行雷击风险评估。

本期推荐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