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数字报首页 > 2010年07月17  星期 > 05版-社会新闻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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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15次“光顾”“香港春天”小区
惯偷一审获刑11年

■记者冰客通讯员韩朝贵朱新祥

 本报讯向某先后17次窜入两个小区内实施盗窃,盗窃价值5万余元的财物,其中仅在“香港春天”小区就有15次。记者昨日从茅箭区法院获悉,该院一审判决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3000元。

26岁的向某系仙桃市通海口镇人,租住在十堰城区。2007年8月至2009年12月期间,向某先后17次在五堰“香港春天”小区和香港街都市公寓内入室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51856元,港币68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向某在17次盗窃案中,除两次是偷盗都市公寓外,其余15次全部是进入“香港春天”小区入室盗窃,采取翻窗入室或用事先盗得的钥匙开门入室的方法,盗窃笔记本电脑、手机、现金等。

案发后,被告人向某于今年1月14日16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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