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半年,市工商系统受理消费者申、投诉1570件,已解决1551件,调解率99%,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65.6万元。昨日,市消委发布上半年消费投诉典型案例,希望能给消费者提供帮助。
■见习记者 刘爽 特约记者 唐友军
笔记本保质期内烧4次
厂家换台新的
一年前,市民李先生在张湾一家电器城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没想到,使用还不到一年,笔记本电脑主板烧了3次,修了3次。5月15日上午,李先生的笔记本电脑再次被烧。李先生要求经销商换台新的,可对方却以没有经营这个品牌的电脑为由,不同意更换。“电脑主板的保修期限是3年,使用还不到两年时间,为什么就不能更换呢?”李先生便向12315投诉。最终,在消委工作人员的调解下,笔记本生产厂家同意换台新的。
点评:尽管商家已没有经营该品牌电脑了,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仍然可以享受正常的售后服务。
托运服装丢失
托运公司买单
1月,从事服装生意的周先生从广州托运一批名牌运动装到十堰。接货时,他发现4包衣服丢失,价值1.2万元。他多次与托运公司协商,托运公司拒赔。市消委受理投诉后对托运司负责人进行了诚信经营教育,最终,托运公司答应按进货价格赔偿周先生丢失的4包衣服。
点评:根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赔偿损失并承担民事责任”。案例中的托运公司在不能举证的情况下,应当先行赔偿周先生的损失。
赠话费实为套取短信费
运营商赔双倍信息费
4月18日,市民陈先生收到一条手机短信:“您的话费积分已突破1000分,请您编辑3回复到*****号码,可以获赠100元话费”。陈先生以为是商家搞促销让利活动,就按照短信提示,给予7次回复。19日,陈某到移动公司查询获赠话费,发现话费非但没有增加,反而倒贴了14元的短信费。陈某感觉上当受骗,就投诉到消委。经调查了解,此行为并非通信公司所为。通信公司迅速与北京某信息运营商取得联系,北京运营商方面自知理亏,同意给陈某双倍赔偿,共计28元。
点评:近来,手机短信诈骗越来越多,送话费、中大奖等形式层出不穷,不少市民上当。提醒市民在辨别此类短信时,一是认准各营运商号码,二是要明白“天上不会掉馅饼”。
新买玻璃餐桌刚用就爆裂
商家退赔550元
2月19日,市民刘女士在一家具店花450元购买了一个带钢化玻璃转盘的大餐桌。晚上客人来了后她还炫耀自己购买的新餐桌,可是开饭第一道汤刚放到餐桌上,转盘突然爆裂,让她非常难堪。次日,她找商家退赔,商家称,钢化玻璃自爆受外界条件影响大,不一定是质量问题,不能退赔,经过多次交涉未能达成协议。无奈之下,她向消委反映。工作人员查看破碎的钢化玻璃转盘时发现没有3c认证标志,在说明书中也未发现钢化玻璃有微小自爆率明示。经调解,商家退还刘女士450元购餐桌款并赔偿100元的经济损失费。
点评:国家工商总局规定钢化玻璃需要有3c认证才能在市场上销售,允许有千分之三的自爆率,但生产厂家必须在说明书中明示这一点。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生产厂家和经销商有过错,应该承担责任。
55元假“nike”卖250元没收衣服罚1万
5月15日,市民李某在城区某服装店看到,名牌“nike”运动上衣仅售250元,李某觉得很划算就一下子买了两件。没想到,穿了一段时间,衣服竟然多处开裂,线头儿往外冒,李某这才发现是假“nike”,当即要求老板退还衣服,该老板不承认是自己衣服质量问题,一口咬定是李先生自己穿坏的,李某投诉到消委。经工作人员调查发现,这批衣服实际是从广东东莞购进,每件批发价仅为55元。工商执法人员当场面协调店主汪某退还李某500元钱,对店内未售出的假冒服装予以没收,并对汪某处以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这是典型的假商品傍名牌,本案中经销商的经营行为违背了公平、诚信原则,属欺诈行为,应该赔偿或加倍赔偿,消费者要避免利益侵害,一是要加强识别,二是不要贪图小便宜。
手机送修丢失
修理工不赔老板赔
5月31日,某校学生何某在某手机修理店修理一部手机,在修理过程中手机不慎丢失,不久,修理师傅也不知去向。何某多次找店老板要求赔偿,店老板却以修理工不辞而别为由拒绝赔偿。无奈之下,何某只好求助消委。经过消委工作人员调解,最终店老板赔偿消费者何某价值650元的手机1部。
点评:根据《消法》相关规定,虽然修理工将手机弄丢了,但手机维修店经营者应当承担责任。
5折优惠承诺后不认账小吃店退还顾客35元
5月28日,城区某小吃店开业,打出开业5折优惠的承诺,活动时间为5月28日至6月2日。6月2日,廖先生来到该小吃店就餐,一共花了68.5元,按照5折优惠应为35元,而结账时,营业员仍收了他68.5元,廖先生拿出宣传单,询问怎么不优惠。店员指着宣传单上另外一行字说:“优惠活动昨天就结束了,你看这里,‘开业前5天5折优惠’,5月28日、5月29日、5月30日、5月31日、6月1日,正好5天。”廖先生听后感觉自己被愚弄了,投诉到市消委。工作人员经调查认为该小吃店宣传广告有瑕疵。经调解,该店按5折优惠,退还廖先生35元。
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该小吃店的宣传单明显有瑕疵,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解,该小吃店应负不准确宣传的责任。
暖气阀渗水损坏新房
开发商赔偿1万元
2月,市民张先生购买的一套商品房装修完工后,全家人回河南老家过春节。年过罢回到家,张先生发现屋内有积水痕迹,墙壁和橱柜也有不同程度损坏,经检查是暖气阀渗水所致。张先生找到开发商协商赔偿事宜,一直无果,无奈之下,投诉到市消委。经调解,开发商赔偿张先生1万元。
点评: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小区供热供暖比较普遍。但由于物业管理存在漏洞,纠纷也呈上升趋势。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告知消费者”。同时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本期推荐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