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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气钢瓶使用达15年须报废
市民可直接交给液化气站免费检验

■记者 杨建波 特约记者 袁大河通讯员 闵前顺

本报讯 7日,市质监局就报废液化气钢瓶实施破坏性处理发出通知:经检验机构定期检验判定报废或使用年限达到15年以上的液化气钢瓶必须报废。按照国家强制性要求,我市目前有2至3万只液化气钢瓶面临“退役”,这些“退役”后的气瓶必须经检验机构破坏性处理后,方可归还气瓶产权所有者。

据了解,报废液化气钢瓶经过长年的腐蚀,特别是在高温、撞碰情况下极易引发渗漏并导致火灾、爆炸事故。据统计,我国仅2008年因报废气瓶引发的火灾、爆炸事故就有上百起,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重大损失。

市质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要求,目前我市市面上的小口气瓶(钢瓶护罩直径为17.5厘米)已全部达到报废年限;活动护罩气瓶已从1997年9月30日停止生产,此类气瓶在2012年9月底前将全部退出市面。目前,全市这两类气瓶共有2至3万只。

质监部门提醒,市民应立即停止充装和使用达到报废年限或年限标识不详的气瓶,并就近交给充装单位,由气瓶充装单位集中送交市气瓶检验机构免费检验。气瓶检验机构对不合格气瓶采取瓶体压扁等破坏性处理后,再将气瓶返还给产权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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