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数字报首页 > 2009年04月15  星期 > a14版-中国新闻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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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应撤销“中南海”卷烟商标

“中南海”卷烟(资料图片)。

企业打出“中南海”这样的“驰名商标”,会使人误以为代表党和政府向公众推荐危害公众健康的烟草制品。多位法学界和卫生系统的专家教授、从事公益法律援助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律师、控烟组织的代表呼吁:撤销“中南海”卷烟商标。这是记者昨日从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在京举行的“烟草企业不应利用烟包信息误导消费者研讨会”上获悉的。

受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委托,公益法律援助律师黄金荣在会上宣读了“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1条裁定撤销注册号为1066772的‘中南海’注册商标”的申请书。申请书指出:中南海系中央国家机关的所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0条的明确规定,这类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更不能对这类商标予以注册。又根据该法第41条的规定,对于违反第10条并且已经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该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与会代表支持撤销北京卷烟厂的“中南海”卷烟商标的申请。他们认为,中南海是中央国家机关的庄严驻地,是全中国人民心目中的神圣场所,以“中南海”作为商标来推销一种危害身体健康的商品—烟草,会让人对该品牌的卷烟产生“受中央国家机关认可”、“权威”、“高品质”等错误印象,这不仅有损于中央国家机关的尊严,而且还误导消费者,可以说它直接与《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11条第1款第1项相抵触。 据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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