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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守护“她”权益

近日,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从近年来审结的案件中,选出4件在妇女权益保护方面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向社会公布,希望广大女性朋友提高法治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 据《法治日报》

履行夫妻义务,遵守公序良俗

王某系某厂老板,马某在该厂打工,与王某发展为婚外情关系。自2018年至2023年期间,王某共向马某微信转账赠与款项10万余元,其中多笔转账为“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数额。2023年10月,王某的妻子张某发现了丈夫与马某的不正当关系,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上述赠与行为无效、马某返还赠与款项。

互助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如无特别约定,应为夫妻共同所有。基于婚外不正当关系而做出的赠与,未征得配偶同意或追认,受赠者非善意取得,亦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

经法官调解,马某在扣减其向王某转款的2万余元后,返还原告张某赠与款7万元。

法官介绍,夫妻之间相互忠实,是传统婚姻家庭观念、道德要求,也是民法典规定的双方要履行的法定义务。

偷窥偷拍女性,行政处罚精神赔偿

苏某某与石某某系母女。2024年8月19日,在海东市河湟新区某工地男厕内,被告焦某某听到隔壁女厕有人上厕所,用手机偷拍了女孩石某某上厕所的视频。后女孩的母亲苏某某也来上厕所,被告再次偷窥并偷拍,被苏某某发现并报警。

同日,海东市公安局河湟新区公安分局对被告给予拘留七日并处500元罚金的处罚。两名原告认为被告偷窥、偷拍的行为,侵犯了其隐私权,遂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审理中,被告焦某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也不符合道德规范,便主动向原告赔偿1500元并赔礼道歉,最终原告撤诉。

广大妇女要了解隐私权的重要性以及如何保护自己的隐私,从而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妻子患病,丈夫有扶养义务

刘某某和邓女士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2018年邓女士查出患有精神疾病,一直在娘家治疗。

从2020年12月起,刘某某对妻子不管不问。邓女士的家人无法承担巨额医药费和生活费,遂以扶养纠纷将刘某某起诉至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刘某某支付医疗费、扶养费等共计94156.46元。

判决生效一年多,刘某某拒不履行给付义务,还变卖了婚房将钱挥霍一空,并起诉至法院,要求与邓女士离婚。

法官走访发现,邓女士身体已经恢复,她表示,自己住院期间刘某某没有尽到丈夫的扶养义务,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愿意离婚。因身体原因,孩子由刘某某抚养。

经调解,刘某某当庭给付邓女士生活安置费及经济补偿款共计199667.17元,以及之前生效判决中尚未履行的扶养费60332.83元,共计26万余元。

法官介绍,夫妻之间相互扶助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一种强制义务,任何一方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逃避履行对配偶的扶养义务。

依法分割拆迁补偿,保护离婚妇女权益

2010年9月2日,王某与被告刘某某之子刘某登记结婚,后生育女孩刘小某。2017年11月14日,互助县对威远镇大寺路村进行拆迁,根据相关文件规定,被告刘某某和互助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领取补偿款共计879092.97元。2018年6月22日,王某与刘某离婚,女儿由王某负责抚养。王某、刘小某起诉要求被告刘某某返还上述拆迁补偿款共计141800元。

互助县法院立案后,查明互助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按被告户籍人口包括王某、刘小某在内的8人发放了一次性货币安置资金、生产发展资金及房屋租赁补贴等。

于是,判决被告刘某某于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王某、刘小某一次性货币安置资金100000元,生产发展资金20000元,共计120000元。

离婚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应得到保障,原告王某要求被告返还自己应得的拆迁补偿款,符合法律和相关政策规定,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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