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女童被狗咬伤事件有了进展,17日下午,“今日崇州”微信公众号发布情况通报,黑色罗威纳犬主人唐某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受伤女童转至华西医院,由医疗专家组进一步治疗,目前生命体征平稳。■据《华商报》、《北京晚报》
新闻回顾
2岁女童小区内被大狗撕咬
16日8时许,四川成都崇州市恒大西辰绿洲小区,一名2岁左右的小女孩跟着妈妈从楼下经过时,被一只黑色罗威纳犬撕咬,致全身多处咬伤及右肾挫裂伤。业主出示的现场图片显示,小女孩身体多处被咬伤,有多个伤口,伤口较长、较深。现场有业主说:“有人看到小女孩背部咬伤严重,肾脏被咬伤了。”多名小区业主表示:“小区里不时看到大狗,有的还没有拴绳子,真的很危险。”
随后,女童被送至成都市第五人民医院治疗。
17日凌晨,女童母亲在社交平台发文称孩子目前昏迷,已转入华西医院进行后续治疗,“相信我家宝贝是最勇敢的,非常感谢帮助我们的人,谢谢你们。”
记者联系上女童母亲,她表示目前转到华西医院,孩子在重症监护室,没办法探视所以看不到女儿。
女童妈妈告诉记者,转院的时候她第一次看到女儿,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医生对她说,孩子生命体征平稳,但因右肾受伤较严重,需要做进一步检查。其称,女儿的治疗费用比较高昂。
业主反映
小区散养大型犬问题突出
受伤女童的一名亲属说,她也住在同一小区,事发的时候,在楼上都听到喊“救命”。她说,小区散养狗问题一直存在,且业主们一直都在反映,可是没有看到物业公司采取具体措施。她不明白,这种大型犬只为什么会在小区里。现在,受害人亲属希望狗主人主动站出来承担责任,同时也会追究物业公司的责任。据她介绍,物业公司垫付了一部分受伤女童的治疗费用。
有业主称,小区里散养大型犬的问题非常突出,6月份也有人被狗咬伤,但伤势不重。记者注意到,小区业主曾多次在业主群里要求物业对遛狗不牵绳问题、散养狗问题进行处理。
根据成都2009年颁布、2010年正式实施的《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肇事的罗威纳犬品种不在禁养之列。
案情进展
狗主人到案已立案侦查
17日下午,“今日崇州”微信公众号发布情况通报。通报说,事件发生后,崇州市迅速组织公安、卫健、羊马街道等部门成立联合调查工作组开展调查,已初步查明违法事实。
经查明,10月16日7时20分,两只涉事犬只窜入事发小区,8时许发生伤人事件。8时20分,涉事白色拉布拉多犬于现场捕获,21时许犬只主人贾某到案。22时许,伤人黑色罗威纳犬被捕获;10月17日3时许,黑色罗威纳犬主人唐某到案。目前,警方已对该事件立案侦查,并对黑色罗威纳犬主人唐某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为了得到更好治疗,受伤女童已于10月16日23时许转至华西医院,由医疗专家组进一步治疗,目前生命体征平稳。
律师解读
狗主人最高面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磊表示:“从承担民事责任的角度来说,相应的视频完整记录了女童遇袭的全过程。按照民法典,饲养人或者管理者一方应当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可能需要进行民事赔偿。”
除了民事责任外,胡磊进一步告诉记者,如果后续女童的伤情构成了重伤或重伤以上,那么饲养人或者管理者除了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外,还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造成了他人重伤或者死亡,均应以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以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思同表示,在本起事件中,相关犬主人未尽看管义务,使得其饲养的黑色罗威纳犬窜入小区长达15个小时,并咬伤幼童。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案涉犬主人将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具体情况还应结合其对犬只进入小区的主观心态等因素予以判断。
周思同说,当前,各地出台的养犬管理规定,对禁止饲养犬种等内容规定并不统一,不利于对“养而不管”的行为形成有效的规制,因此,有必要在全国统一范围内明确规定各类犬种的饲养条件,对于未按规定饲养犬种的行为应完善相应的处罚措施,对其中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行为,可考虑增设相应的罪名,纳入刑法范围内调整。相关案例
养犬人因犬伤人被判刑
记者注意到,此前曾有过追究犬主人刑责的判例。据媒体报道,今年,大庆市林甸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犬伤人致人死亡的案件。2022年7月,李某家中饲养的三只烈性犬,因疏于管理跑出自家加工厂外,将人咬伤致死。据调查,李某家中饲养的三只烈性犬在之前已发生过咬人事件,公安机关已责令李某对该三只烈性犬进行处理。但李某因爱犬而没有及时处理,也没有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导致犬只再次将人咬伤,并致人死亡。法院认为,李某因疏于管理其饲养犬只,导致他人死亡,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同时,对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适用禁止令,禁止其饲养烈性犬只。
几年前发生在湖南的另一起案件中,被告人胡某某明知其饲养的是烈性犬,曾经咬伤过多名被害人,带犬外出时仍未套狗链、未尽看管义务等,导致犬又咬伤了一名被害人,致其重伤。法院认为,胡某某的行为构成了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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