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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把超市告上法庭
花13元买的调料过期 获赔千元

■记者何利通讯员 韩朝贵任亚杰

本报讯 一男子超市购买了总价值13元的调料,回家后发现所买的调料过期。男子将超市经营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日前,茅箭区人民法院判令该超市退还男子13元购物款并赔偿1000元。

1995年出生的张某家住施洋路。2021年12月28日,张某到一超市购物,其间他在超市调味品区选购了一瓶椒盐和一瓶五香粉,共花了13元。事后张某发现,他所购买的两瓶同品牌调料均生产于2020年6月21日。按照瓶身上标注的“保质期18个月”计算,张某买到的两瓶调料均已过期。

随后,张某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超市退还13元购物款,并赔偿1000元。对于张某的诉求,超市方面在出庭应诉时辩称,张某确实在该超市购买到了过期调料,但从他拍摄的视频可以看出,张某在购买之前就已经发现了问题。这也就意味着,张某存在知假买假的嫌疑,由此推断张某的此次购物本就以索赔为目的。

超市负责人表示:“作为经营者,我已经接受了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也愿意为我经营过程中的疏忽做出10倍于购物款的赔偿,也就是130元,原告提出的1000元赔偿我们不愿意接受。”

《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茅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据充分。最终,法院做出判决,判处超市退还张某13元的购物款,并向张某支付赔偿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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