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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重点对象保障水平提高
按当年本地月低保标准20%比例增发补助金

■记者 冰客 通讯员 张盛军 汪文静

本报讯 记者昨日获悉,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优化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提高“四类”重点对象保障水平的通知》,对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高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四类”重点对象,生活仍存在困难的,按当年本地月低保标准20%的比例增发补助金。

“四类”重点对象中,高龄老年人指低保家庭中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指低保家庭中年龄未满18周岁的自然人;重度残疾人指低保家庭中持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指低保家庭中因病个人实际自负的医疗费用超过本地低保年保障标准的家庭成员。“四类”重点对象经书面申请,经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街办)审核确认程序后,对其本人增发补助金,“四类”重点对象家庭中同时具备一类以上条件的,只按一类增发;有条件的地方,结合财力状况,对“四类”重点对象增发补助金可高于当年本地月低保标准20%的比例;重点对象中“四类”人员身份一经消失,应及时停发补助金。

按照要求,民政部门应做好政策宣传、基层工作人员培训、开展“四类”重点对象摸排认定等工作,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筹集和调度,确保落实政策所需资金;全面开展“四类”重点对象摸底调查,生活仍然困难符合增发条件的,及时审核确认,迅速兑现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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