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通知书
徐鲲、汪艳:
2019年11月28日张湾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鄂0303民初210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文书,判决书确定杨磊对你们享有借款债权本金10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11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及诉讼费27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杨磊将上述全部债权转让给受让人杜玉环所有;同时杨磊将对徐鲲、汪艳抵押的位于张湾区车城街办贵州路7号28幢2-3-2号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上述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一并转让给受让人杜玉环。杨磊与杜玉环已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
特此通知
通知人:杨磊
202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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