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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书

谢勇:

2018年9月13日张湾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鄂0303民初199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杨磊对你享有借款债权本金2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及诉讼费3050元,杨磊将上述全部债权转让给受让人杜玉环所有;同时杨磊将对谢勇抵押的位于茅箭区五堰街办北京北路109号5幢3-6-1号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上述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一并转让给受让人杜玉环。杨磊与杜玉环已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

特此通知

通知人:杨磊

202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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