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店主留下的卷烟不能销售
■记者李强通讯员 丁杰整理
本报讯 “我在城区经营一家超市,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该店是从别人那里转让过来的,当时店内还有部分卷烟,我也一并接手,请问这些卷烟还能继续销售吗?”近日,我市卷烟零售商户夏某向市烟草专卖局提出疑问。
针对夏某的疑问,市烟草专卖局明确表示,店内原有的卷烟不能销售。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夏某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依法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卷烟。原有的卷烟并非持证人从烟草公司购进,其卷烟喷码与夏某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一致。如果夏某销售这些卷烟,则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行为。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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