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何利
本报讯无论投资多少,每个月均以投资额的2%支付利息。在两年时间里,房县男子朱某以两家空壳公司为幌子,在房县及十堰城区四处向市民揽储一千多万元,涉及受害人70多人。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一审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47岁的朱某曾因犯组织领导传销罪,于2016年被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缓刑。但之后,司法机关又发现朱某还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于2018年12月对朱某采取刑事拘留。
侦查阶段,司法机关发现,朱某有两个身份,分别是星火财富(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和房县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这两家公司,实际上都是空壳公司。
经查,2014年至2016年期间,朱某作为星火财富(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国家金融法律规定,分别以该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以及房县分公司的名义,采取签订《互联网居间投资协议》的方式,承诺每月按投资额的2%支付利息的手段,采取发放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吸引客户在其公司投资。经法院调查核实,其非法向高某、曾某等73人吸收存款,采取使用后期集资款兑付前期集资本息的方式吸收本金共计1185万余元,支付利息及本金共计231万余元,未兑付95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朱某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朱某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及其认罪态度,量刑可酌情从轻处罚。朱某系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两罪数罪并罚。
最终,法院以朱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6个月,罚金5.5万元;撤销(2016)鄂3刑终135号刑事判决中犯组织领导传销罪对其作出的缓刑判决,与本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6万元。与此同时,法院还责令朱某退赔违法所得,返还集资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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