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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地产服务中心印发通知要求
房地产经纪机构须到主管部门备案

■记者 冰客 通讯员 冷冰

本报讯近日,市房地产服务中心印发《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通知》要求,凡在城区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通知》明确了备案范围。凡在我市城区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城区房地产经纪机构发生分立、合并、变更的,应在工商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备案。城区房地产经纪机构因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应在工商管理机关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终止营业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注销备案。

备案条件为: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有与营业执照记载一致的固定独立的合法经营场所;有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通知》要求,备案需提交的材料包括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验原件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备案证);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身份证明、资格证书、劳动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总公司备案证复印件。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提交1—6项,分支机构提供全部。

市房地产服务中心提醒,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情况将在十堰市房地产服务中心网站予以公示。未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未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房屋交易、房屋租赁备案等业务的,房管部门不予受理。

备案有效期为两年,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应在备案有效期满前30日内申请延续备案。有效期满未延续的,视同未备案。在本《通知》印发后成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以营业执照所载成立日期为准,下同),应当按以上标准进行备案;在本《通知》印发前成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未能提供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的,可先行在11月30日前备案。先行备案的必须在2021年12月31日前完善房地产经纪人员材料,到期仍未按标准备案的企业,将取消其备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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